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3浏览次数:143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外事办公室的因公护照管理精神,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的管理,现制定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因公护照管理规定如下:

 1 因公护照包括因公普通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等证件。

 2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将护照证件的主页(页内有照片和证件号码)复印件交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3、严禁出国人员同时携带和使用因公护照与因私护照,并持照申办同一国家签证及在国外访问或旅行。如因上述情节而造成问题的人员,将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本人日后出访申办因公护照的资格。

 4 所有学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回到境内7日内(从回到境内第二天开始计算)将因公护照交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保管。

 5 回国后7天内,无正当理由经催后不交回因公护照者,学校将其名单报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到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

 6、再次出国(境)人员,可凭出访任务批件和政审件,到校国际交流合作处领用。

 7 如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本人应即到当地警察部门办理报失、登报声明、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办新证件等手续,并在回国后写出遗失经过和书面检查交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报省外事办备案。

 8 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有责任协助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因公护照回收与管理工作,确保因公护照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