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证件及中层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4浏览次数:453

 

南工院国际字〔20142

 

各部门、各单位:

20103月,学校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因公护照管理与严格出访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工院外字〔20101号),加强了对因公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随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开展,有的教职工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后未能及时上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6号、中纪发[2004]26号以及苏办发[2013]26号文件精神,落实上级外事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证件和中层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证件范围

指教职工因公和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收取相关证件人员范围

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其他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证件。

三、送交时间、地点

请以上人员于2014114日下午4:30之前,将上述证件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地点:行政楼302;联系人:郑晗;联系电话:8586461864055

四、集中保管方式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派专人对上述证件进行集中登记、保管。当教职工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出国(境)手续办理进程发放相应证件并登记,教职工回到境内7日内(从回到境内第二天开始计算),将领取使用的证件予以上交并登记;当中层以上干部经学校批准因私出国(境)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相应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办理领取登记手续,回到境内7日内(从回到境内第二天开始计算),将领取使用的证件予以上交并登记。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